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需要以下材料:
(一)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二)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