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行人刘某从商场出来要到马路对面,没有选择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而是径直横穿机动车道,从车流中穿梭也不观察来车方向。就在这时,一辆电动自行车驶来,驾驶人马某错误预判行人刘某轨迹,刹车不及,双方相撞当即倒地。请问,谁承担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08 18:02:55    来源:广元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在该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马某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行人刘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对事故的发生起作用,都应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双方各自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诸多因素,如事发前双方的位置关系、视线是否被遮挡、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行人行走的轨迹和动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