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10310001 | ||
标 题 | 二次姓名变更 | ||
姓 名 | 蒲** | ||
手 机 | 177****9301 | ||
地址 | 四川省*************** | ||
身份证号 | 5108**********6424 | ||
身 份 | 职工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3月10日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蒲女士: 您好!你反映的事项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因你的更名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已将相关政策和情况多次通过网上公安局、12345平台及电话方式告之于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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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市局办公室 | ||
处理时间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