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
标 题 | 户口转移 | ||
姓 名 | 董* | ||
写信时间 | 2019年03月20日 |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的户口于2002年因就读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从四川省苍溪县土鲤乡寺基村1组的农村户转入学校,毕业后2006年转回苍溪县歧坪镇宋江路300号集体户,请问我现在能申请转回原来的农村户口不,谢谢!!!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请苍溪县局回复 来信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关于你咨询的户口转移事项,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均明确定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是从公安机关实施户政管理要求,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从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中涉及“农村籍大学生可回原籍落户”的规定不再执行。因此,2003年1月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上述文件下发前未回原籍落户的,在上述文件下发后,不能回原籍入户。具体户籍政策请咨询苍溪县政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联系电话:0839-5231272,谢谢! 苍溪县公安局 2019年3月27日 苍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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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市局信访处 市局信访处 | ||
处理时间 | 201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