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警务资讯 >> 权威发布 >> 正文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5-15 15:36   阅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我市生产、销售。
    三、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主动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逐年续保。
    五、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销售商更换或退货。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速、逆行、违法改装、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禁止加装遮阳(雨)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七、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八、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九、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 元 市 公 安 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