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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广元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8-20 08:41   阅读:
广公通〔2014〕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已购置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已购置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驱动两轮车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2015年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三)车主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携带个人、车辆资料和电动自行车到辖区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保险部门实行便民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公安部门开辟专门通道,完善配套措施。
    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一)禁止无牌无证及悬挂省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违规载人、违规载物、占用机动车道。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一)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者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在2014年11月前进行封存、清退。2014年12月起,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或三轮、四轮电动车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三)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加装遮阳(雨)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广元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