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公通〔2013〕4号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决定实施城市货运机动车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对象
各类货运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等。
二、管制范围
广元市城区工农镇以南、国道212线原九华岩收费站以西、国道108线陵江高速收费站路口以东、万龙路出口以北的城市道路。
三、管制措施
(一)过境货运机动车禁止从城市管制范围通行。
(二)滨江大道袁家坝路口至利州西路路口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三)每日7:30—9:00、17:30—19:00,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南环路万龙路以北、电子路北延线以南、国道212线原九华岩收费站以西、滨江大道以东的城市道路通行。
(四)因居住、建设、生产、生活、经营等需要进入城市管制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辆,需办理通行证或入城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军用、警用、消防、工程抢险、环卫、园林、邮政等特种车辆不受以上通行管制限制。
(六)禁止货运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停放。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货运车管理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实行。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