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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10 10:05   阅读: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到广元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接受处理或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不到案接受处理、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交通违法行为人雍鹏(男,身份证号码5108221982*****017):现查明,你于2019年5月28日15时55分,在108国道1904Km+700m实施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2.交通违法行为人陈应国(男,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116):现查明,你于2020年5月12日09时21分,在利州区陵宝二线实施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川HR3882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执行处以罚款贰仟元、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川HR3882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

3.交通违法行为人刘加有(男,身份证号码5108021986*****154):现查明你于2020年4月3日20时23分,在宝轮镇泗河子路与宝兴路交叉路口处实施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执行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的处罚。

4.交通违法行为人杨万海(男,身份证号码5108111974*****91X,驾驶证档案编号510802406773,驾驶证状态:注销):现查明,你于2020年03月18日,驾驶号牌为川HJ73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水电路由北向南行驶,09时46分许,行驶至水电路(十字路口)检查点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拾元至伍拾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处以罚款贰仟零贰拾元至贰仟零伍拾元的处罚。

5.交通违法行为人袁兴江(男,身份证号码5108021954*****21X,驾驶证档案编号510802401483):现查明,你于2020年05月14日,驾驶号牌为川H020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11时30分许,行驶至三江大道检查点(三江大道与宝兴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仟元至伍仟元、收缴川H020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处以收缴川H020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并处罚款叁仟元至陆仟元的处罚。

6.交通违法行为人袁学会(男,身份证号码5108021969*****231):现查明,你于2019年9月5日,驾驶号牌为川H7136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2线由宝轮镇方向驶往三堆镇方向,17时27分许,行驶至国道212线766公里7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拾元至伍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处以罚款贰仟零贰拾元至贰仟零伍拾元的处罚。

7.交通违法行为人杨军(男,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155):现查明,你于2019年8月27日,驾驶号牌为川HE945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2线由宝轮镇方向驶往三堆镇方向,17时19分许,行驶至国道212线766公里5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拾元至伍拾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拟决定合并处以罚款贰仟零贰拾元至贰仟零伍拾元的处罚。

8.交通违法行为人达永春(男,身份证号码:6103261979*****236,驾驶证档案编号:610300319494):现查明,你于2021年1月1日21时0分,在广元市利州区108改线路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的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办公地点: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路160号)接受处理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大队将进行复核。逾期未到案接受处理的,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