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其类型有哪些?
答: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针对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新特点归纳提出的新概念,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其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民间高利借贷、非法出国劳务)等犯罪活动。此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制贩假币犯罪、非法境外代理机构等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问:涉众型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和危害?
答:1、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社会负面影响大。此类犯罪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资金来源复杂,数额巨大,这些款项中不仅有老百姓个人的存款,有的人为了高额利润还从银行贷款、个人处低利息借款,更有甚者从民间融资机构处高利借款用于集资。涉众型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比一般的经济犯罪金额要大得多,一旦资金被犯罪分子转移或挥霍,将造成巨大损失,危害众多人群,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社会、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2、潜伏期长,伪装、迷惑性强。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给受害人限定一定时间以后的高额回报承诺,致使案件持续时间较长,以各种表面合法的面目出现,在案发时不易识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调查取证、追赃难。由于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害人员多,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取证工作较难,案件侦破后,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致使追赃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4、受骗上当者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受害人多数是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农民、在校学生和老年人,出于自身生活境况,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寻求致富捷径,甚至孤注一掷,幻想“一夜暴富”,结果往往血本无归,雪上加霜。受害人此类损失国家是不具有代偿责任和义务的,损失自己承担。
5、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群众逐利心理,以高额利润或回报为引诱;先行如期兑现,骗取出资者信任;乱用国家法律、政策或以其他合法企业的名义和相关资料展开强大宣传洗脑;以合法经营为掩饰,编织光环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6、犯罪手法交织、多种犯罪并存。目前各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新的特点,有在犯罪的手段、方式相互借鉴、多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共存的发展趋势。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用传销的网络模式进行犯罪,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拘禁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问: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
答: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类型众多、表现形式各异、手段不断翻新,但它们往往都是以高额利润或回报为引诱;先行如期兑现,骗取出资者信任;乱引用国家法律、政策或以其他合法企业的名义和相关资料作为幌子,展开强大宣传洗脑;以合法的身份、公司为掩饰,编织光环,以一定的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公众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在暴利诱惑面前,捂紧自己的钱口袋。此类犯罪都是以大大高出国家政策的暴利为诱惑,用先期兑现的承诺作为诱饵或示范效应,吸引投资者受骗上当,投资者只要理性分析,很容易识破。二是不迷信、不盲从。许多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政府支持、名人广告等为招牌,通过租借政府合法机构的办公场所等增加迷惑性,因此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宣传,必要时可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咨询其合法性,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盈利”。三是不要心存侥幸,发现上当应及时报案,避免损失扩大。不要幻想对方兑现承诺,甚至拉其他人垫背借以追回自己损失,使自己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那样只会越陷越深。四是要有公民和法律意识。投资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做自己不清楚的事情,从法律层面理性识别和防范;要有公民意识,自己虽然没有参与,发现此类犯罪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让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租养、代养、托管、代管、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问: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答: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侏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问: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答: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问: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 “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答: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问: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 0 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