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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非法集资六类典型手段 群众需增强风险意识
发布日期:2014-05-29 08:59   阅读:

    4月21日上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广大群众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表示,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了六类非法集资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P2P借贷网站非法集资、卷款潜逃屡现
  目前,我国P2P借贷网站发展迅猛,成为非法集资频发的一个地带。刘张君介绍,我国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部分网站已出现兑付危机,乃至倒闭、卷款潜逃等情况。一些P2P借贷网站还涉嫌非法集资,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目前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认为,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刘张君表示,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启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
  我国众筹刚刚起步,面临法律风险较大
  近来,众筹作为区别于P2P网络借贷的一种新方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互联网上,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对此,刘张君称,众筹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比较大。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网络借贷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