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05-1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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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管办发〔2018〕5号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二)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及更正事项、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以及交易主体信息。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交易主体信用等信息。 (四)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示公开出让公告、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成交结果、交易主体信用等信息。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交易公告、成交公告等信息。(六)药品药械采购:药品、二类疫苗、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公告等信息。 (七)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坚持将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类指定发布媒介应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对接,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同步交换共享信息,并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第六条 行业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等信息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其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是否归集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等,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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