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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3-13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广元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3号)要求,着力消除在不安全用气环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按照“市级负总责、县(区)具体实施”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按照“应改尽改”原则,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补助政策

(一)“瓶改管”补助政策。用户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材料及安装费用),根据燃气改造安装合同及税票金额,政府补助40%〔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10%〕、燃气企业承担30%、用户承担30%。燃气企业承担部分在收取安装费用时减免收取,政府补助资金由属地县(区)组织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对用户提供的“瓶改管”申请表、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正式发票等资料以及改造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对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改造用户,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二)“瓶改电”政策。用户“瓶改电”改造建设费用出资界面以用户与供电企业的产权分界点界定,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外部线路改造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针对专变供电的用户,由改造用户自行协商专变产权单位完成改造建设);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内部线路改造由用户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三)鼓励管道燃气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燃气、供电企业及相关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

(四)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四、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重点改造类、有序改造类、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工作实施方案中分级、分类明确“瓶改管”和“瓶改电”的出资责任、资金兑付程序等相关实施细则。

(二)按时分类推进。2024年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成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前,完成重点改造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依法查处安装企业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费用转嫁给用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是提高燃气本质安全水平、降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及燃气、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市、县(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成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组,由政府领导牵头,加强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主体,迅速组织动员,协调一体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措施配套。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新开设的餐饮等场所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广播、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积极参与。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公众的认可、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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