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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0-01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

2024年9月30日

 

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利州区(含广元经开区,下同)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房源,享受以下政策。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6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9万元。

2.凡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广元市内的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现役(含军队文职人员和职工)或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道德模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7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

3.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给予购房补贴8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利州区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的,给予购房补贴5000元/个。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完成网签的,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

以上措施网签合同签约金额以享受补贴前金额为准。对参与购房补贴的房源销售价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锁定,房源锁定销售价格依据本项目同类房源近6个月商品房网签销售均价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申报,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三)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2024年1月1日以来,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利州区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推介促销。同一开发企业在利州区开发的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向广元市外人群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达到以下套数比例的,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奖补资金。销售套数比例达到15%的,按照3000元/套给予企业奖补,销售套数比例超过25%的,超过部分按照5000元/套给予企业奖补。鼓励由房地产业协会牵头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

第(一)(二)项补贴政策,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抵扣购房金额,《措施》到期后开发企业与政府结算。第(三)项补贴政策,新购住房办理产权证后申领现金补贴。第(四)项补贴政策,《措施》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现金补贴。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公积金贷款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100万元、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80万元限额提高到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100万元。

(六)提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二孩、三孩家庭贷款限额分别再提高10万元、20万元。

(七)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款购房的可全额提取。

(八)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缴存职工在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推行父母、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互助购房,即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由互助成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开展“商转公”直转 。开展“商转公”直转便民服务,由原来的“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变为“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贷本息”的新模式。

(十)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解决二手房交易卖方提前还贷资金筹措难问题,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三、优化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十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10%)等零星土地,待土地整合方案和规划方案批复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规范土地分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四)支持住宅户型多元化设计。将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上限放宽至3米,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计容建筑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封闭时除外。

(十五)进一步提高购房群众得房率。将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上限提升至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十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宜居小区。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或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用作公共活动区域时一体化设计的楼梯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当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该栋建筑屋顶面积的25%时不计容;住宅小区内供住户使用的景观绿化亭廊、开放式风雨连廊的投影面积不计容。

(十七)优化房地产项目计容要求。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儿童活动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第(十四)(十五)(十六)项仅适用于措施有效期内新出让土地。

五、夯实服务保障,大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十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按照《广元市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实施方案》,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等申请材料,加快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早开工建设。

(十九)鼓励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6层及以下楼面正负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4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二十一)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书面承诺,延期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十二)优化竣工交付流程。为优化商品房交付流程,及时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市联审中心可容缺受理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三)依法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十四)全力化解房地产项目“登记难”。妥善解决房地产项目办证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因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登记难”项目遗留问题化解,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登记难”项目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分类施策,实现“应发尽发”。

六、大力推行房票安置试点

(二十五)扩大房票安置范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鼓励发放房票实施安置。

(二十六)鼓励以房票形式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补助。广元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购房需求的,给予现金安家补助110%相应房票。若在两年内房票未使用,则按安家补助标准兑现。

本措施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其他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除利州区外其他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措施。

本措施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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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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