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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3-11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机制,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础保障。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础公共服务覆盖面,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放开城镇落户条件限制。以“人户一致、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原则,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鼓励农村居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
(三)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权利。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四、配套政策
(一)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1.统一登记户口后,农民进城镇落户,保留其现有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利。
2.统一登记户口后,农民进城镇落户,其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加快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的改革,推进农民经济权益的股份化,充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3.统一登记户口后,对落户城镇的农民,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确保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对虽在城镇落户,但常住户口所在地仍在农村的,其享受的扶贫、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二)逐步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1.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处于无业状态的居民,均可进行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不断深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按国家改革方案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和管理的统一。
3.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城乡居民家庭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覆盖范围。通过实物配租、配售和发放租赁补贴、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统筹解决城乡居民住房困难。
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5.制定城乡统一的教育政策。完善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公共服务。
6.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规范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建立城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机制。
7.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城乡居民自由迁徙落户后,按照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
五、职责分工
市农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进城落户农民的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障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具体方案并积极推进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系,研究完善户口登记制度、迁移入户政策及相关事项办理,建立《居住证》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后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国家“三保合一”改革政策,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研究探索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逐步整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政策实施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土地政策宣传工作。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体系,积极稳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牵头落实和完善林地相关政策。
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
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进城落户农民原享受扶贫、移民政策的落实。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法制办:负责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机构,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明确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将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三)确保稳定,扎实推进。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推进进度、群众反映情况、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要求统一部署、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点),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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