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
2019-07-1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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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9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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