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 ||||||||||||||||||||||||||||||||||||||||||||||||||||||||||||||||||||||||||||||||||||||||||
2022-09-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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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解读-广元市公安局 http://gaj.cngy.gov.cn/info/1197/7814.htm 广市监发〔2022〕85号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市局各科室(队)、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局第二十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各县区局参照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馈。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适用《清单》的条件及判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是否积极整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二、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一)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反承诺在案件办理期间再次作出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拒绝、阻碍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坚持审慎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措施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的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对可以不实施查封的场所不予查封。 (二)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并承诺不再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除外)。 (三)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无强制性标准的物品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并承诺不再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除外)。 (四)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查封、扣押。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定。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本清单自2022年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附件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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