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局关于拟对罪犯舒开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12-27   点击数:  

罪犯:舒开和,男,汉族,生于1971年06月26日,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106261859,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义兴镇工农村8组76号,2023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同年10月12日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留所执行刑罚

2023年11月2日,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经广元市公安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出所。同年11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以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存在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为由,向广元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发出纠违通知。次日广元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舒开和所作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决定,并责令剑阁县将其立即收监执行。11月22日,剑阁县看守所将罪犯舒开和收监,同日因疾病带其出所就医(在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C级),脾大伴脾功能亢进,腹腔积液”)。

11月27日,剑阁县人民医院接受剑阁县看守所的委托,出具了对舒开和的《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意见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C级)、肝功能损害:重度;符合司发通(2023)24号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

剑阁县看守所依法向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抄送了舒开和有关病情材料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后,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批准的材料中无舒开和“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和“久治不愈”情形的佐证材料,建议我局不批准对舒开和的暂予监外执行,并对其进行规范治疗。同年12月19日,我局组织剑阁县公检法机关和看守所工作人员对舒开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案进行了会商,决定将舒开和带至剑阁县人民医院(系三乙医院)的上级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系三甲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对其病情进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剑阁县看守所书面报告县检察院后,于12月20日带舒开和至广元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诊断为:“1、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2、慢性肝衰竭;3、肾功能不全;4、胸腔积液;5、腹腔积液” 且CT提示“腔梗灶可能、脑萎缩、心包少量积液……”。12月25日,广元市中心医院根据剑阁县看守所的委托书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确认其疾病严重程度为“中度肝损害、慢性肝衰竭”, 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1、针对2023年11月23日检查情况,现目前增加了右侧胸腔中一大量积液,病情加重。2、建议住院治疗” ,认为舒开和“符合司发通(2023)24号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同日,剑阁县看守所将该诊断意见抄送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因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的剑阁县人民医院(三乙医院)的上级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三甲医院)出具的舒开和最新病情诊断书明确:针对11月23日住院检查治疗后“病情加重”,其疾病严重程度也较之前的一项(“肝功能损害:重度”)发展为两项( “中度肝损害、慢性肝衰竭” ),舒开和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严重疾病范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一、2.、3.”、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第3项的规定,舒开和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剑阁县看守所的提请监外执行审批程序亦合法。

为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司发通[2023]24号)通知第“一、2.、3.”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拟对罪犯舒开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2月27日——12月29日)向广元市公安局、剑阁县看守所、剑阁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来电、来函反映。

联系电话:广元市公安局:5201156  

剑阁县看守所:6665016、6665018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18908123373

 

 

 广元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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