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09-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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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安局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车辆违规停放行为的建议》(第37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3年,依照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我市城区已将车辆违规停放处罚权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经由城管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5个工作日后将违法证据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违法证据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确定其违法行为。 目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城区车辆保有量逐年大幅度上升,受限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路网条件,城区交通拥堵较为严重。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一种违法行为,本着依法行政、依法处罚的原则,违法行为是不应该为其“开绿灯”的,车辆临时在公共场所停放应自觉遵循交通法规,停放于占道停车位或者其他施划的公共停车位上。 合肥交警对乱停乱放车辆的处理方式暂不适合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仍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开展执法工作。但基于人性化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在巡逻执法时,发现违停车辆会当场通知驾驶员立即将车辆驶离,如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驶离的将不予处罚。 下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切实加大对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将车辆停放至公共停车位或停车场,或者选择公共交通进行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公安工作。 广元市公安局
2018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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