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31号提案 答复的函
2022-09-16   点击数:  

你提出的《关于允许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回迁至农村的建议》(提案第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的战略决策,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农村农民的集体经济、征地补偿等收益越来越多,宅基地审批等“优惠”效应越来越明显,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有住房群众要求将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简称“城迁农”)的愿望比较强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多次放宽户籍迁移政策,目前我市城镇居民户口迁移已是零门槛,但城镇居民迁往农村户籍有严格规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直接关系到宅基地划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拆迁安置补偿等各种复杂利益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户籍管理,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通知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同时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扶贫移民工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根据文件规定农村地区户籍迁入要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只允许农村户籍居民相互迁移,且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地区户籍人员,因结婚申请户籍迁移的;2.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迁移回原籍地村组的;3.对户籍登记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申请投靠父母迁移的;4.户籍登记在农村的孤儿和孤寡老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申请投靠农村亲属迁移的。

农村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伍后申请落户原籍地的,根据参军前注销户口记录、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农业户口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自退伍后2年内,可申请在原户籍地农村落户。

对于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城镇地区,一方在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户籍随父(或母)在城镇地区,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由户籍在农村地区的父(或母)抚养,需要将未成年人户籍迁移到农村地区的父(或母)户口上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迁移。

由于农村户籍管理政策与农村“三权”改革政策衔接紧密,涉及利益较多,涉及的部门较多,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不能逾越政策红线。因此,城镇户籍回迁至农村,存在政策障碍,暂无法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和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战略,结合您与其他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向上汇报争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为“城镇迁回农村”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为广元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公安工作。



广元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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