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广元市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1 |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2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用爆破物品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许可及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买卖、运输、储存、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活动许可、场所安全及举办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存在安全隐患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活动许可、举办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存在安全隐患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5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散装汽油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6 |
对保安服务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的情况及备案工作、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员、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公司、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公司、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公司、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线路管理、运输车辆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道路运输的运输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安全情况、运输路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路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8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9 |
对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治安防范情况、查验登记承修车辆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1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治安防范情况、查验登记信息情况、是否存在买卖伪造票证、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11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娱乐场所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娱乐场所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娱乐场所 |
定向检查 |
12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情况、场所安全及演出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以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1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网络运营者及有关用户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15 |
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旅馆的开设许可、建立治安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落实住宿人员实名制登记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旅店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旅店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旅店 |
定向检查 |
16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GB38900)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检验机构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检验机构 |
定向检查 |
17
|
对印章刻制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备案、准刻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承制印章的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和落实治安管理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印章登记管理机关落实收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18 |
对典当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典当行的设立许可、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典当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典当行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典当行 |
定向检查 |
19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备案、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定向检查 |
20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的设立审批、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新建设的金融机构、被投诉举报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新建设和检查发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金融机构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新建设的,或经通知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金融机构 |
定向检查 |
21 |
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落实安全防范各项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重要企事业单位、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事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事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22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印刷业经营者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的备案、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承印验证和承印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经营者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经营者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改正,未回复改正情况的经营者 |
定向检查 |
23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处置许可,交易的品种、流向、流量、交易支付信息、电子追踪标识备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及落实情况,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处置方案的备案情况、转让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改正,未回复改正情况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24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转让、运输许可或备案情况,交易的品种、流向、流量、交易支付信息登记备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管理防范制度和措施及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25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使用单位、疑似毒品和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买卖、流向、数量、使用人员资质、治安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纳入吸毒人员监管系统的管控人员的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举报、发现新的吸毒行为,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抽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举报吸毒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在日常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疑似毒品和吸毒人员的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为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举报、控告、曾因涉毒违法犯罪被处理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督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测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社区戒毒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吸毒人员 |
定向检查 |
26 |
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内部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重要企事业单位、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反恐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经营者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和经营者 |
定向检查 |
27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工作许可、以及住宿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或个人、租借房屋给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 |
定向检查 |
对旅店业登记外国人住宿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关于外国人居留、工作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
定向检查 |
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迁离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予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28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的登记备案情况、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审批和备案情况、活动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具体实施情况和人员身份、资金收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对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代理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取缔临时活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或被取缔的单位和个人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限期整改或限期停止活动,期限界满后未予整改或停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被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29 |
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未排除妨碍、消除安全隐患、停止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
定向检查 |
30 |
对寄递物流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邮政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守实名收寄、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管理制度、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危/禁物品报告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物流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守实名收寄、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管理制度、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危/禁物品报告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31 |
对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情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 |
定向检查 |
32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员的当场盘问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举报或指控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有违法犯罪前科、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身份不明的,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无 |
无 |
重点检查对象 |
无 |
无 |
33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现场管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现场、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管理对象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无违法犯罪前科,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有违法犯罪前科,被上网追缉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冒用、借用、未能出示身份证件或不配合查验行为的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无违法犯罪前科,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有违法犯罪前科,被上网追缉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34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涉及的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员进行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与案件有关联的场所、物品、人员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涉案财物、案发场所、被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生物标本、使用和携带的物品、工作和居住的场所等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场所、物品、被侵害人、嫌疑人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居住场所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涉案财物、案发场所、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生物标本、使用和携带的物品、工作和居住的场所等等 |
定向检查 |
35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许可、安全认证、产品质量、生产登记及审批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和范围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对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经上述监督检查后责令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 |
定向检查 |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1.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2.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6.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7.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第一百五十七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3.第一百五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4.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五、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生活必需品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并积极退赔。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4.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5.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已随车携带通行证复印件,经查证无伪造变造情形。
6.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交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或凭证存根。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7.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登记人数为1人。
(三)禁毒管理领域
8.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能及时提供电子证明。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行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6.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适用“轻微不罚”的违法行为
六、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48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低或者未造成实际影响,且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3.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4.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不含校园保安服务)。
5.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6.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7.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8.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9.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保安员培训。
10.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1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1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1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1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1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17.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18.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9.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0.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2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
2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2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26.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7.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8.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出现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备案。
29.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30.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31.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2.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
33.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34.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35.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三)出入境管理领域
3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登记事项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超出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消除违法状态,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减轻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第三十一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1.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第一百五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轻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第三十一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1.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第一百五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重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1.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第五十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第五十一条: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十九条: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