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自行招录保安员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派驻保安员等。
【主体资格合规】
(一)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保安服务内容。
(二)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行为合规】
(一)保安服务公司应在《保安服务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保安服务。
(二)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与客户单位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四)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人员管理合规】
(一)保安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
(二)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对保安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等。
(三)保安从业单位应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
(四)保安员上岗时应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携带《保安员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五)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和测试,对不适合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保安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场所设施合规】
(一)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与从事保安服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二)保安服务岗位执勤点应设置明显的执勤标志和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消防和防卫器械存放设施。
(三)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应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
【装备使用合规】
(一)保安从业单位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装备。
(二)保安员在执勤时可配备防暴钢叉、防暴盾牌、防暴棍、防暴头盔、防刺背心等防卫器械,但不得配备武器。
(三)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装备管理制度,对装备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装备性能良好。保安员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装备,不得将装备转借他人或用于非保安服务活动。
【监督管理合规】
(一)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保安服务档案,包括客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合同、保安员名册、培训记录、执勤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保安从业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服务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示合规】
(一)保安服务公司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安服务许可证》,公示营业执照、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携带《保安员证》,并在制服显著位置佩戴保安从业单位标识。
【档案管理合规】
(一)应建立完整的保安服务档案和保安员个人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培训记录、执勤记录、奖惩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对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严格管理,留存备查,不得删改或扩散,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