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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1 09:45   阅读:

 

广府办规〔2023〕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广元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二)着力培育引进建筑行业人才。年度各类人才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建筑行业人才培训经费,依托合作高校每年举办企业家、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依托省内大中专院校每年举办相关注册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培训班。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坚守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破格申报条件评审中、高级职称。加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市、县(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度举办1次建筑工人“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对优秀建筑工人予以表扬,授予“广元建筑标兵”称号,并在“广元工匠”项目中设立建筑业专项,单列名额定向支持优秀建筑工人。对获得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在劳务输出大县(区)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支持苍溪县申报国家级、省级建筑工人产业基地,打造“苍溪建工”劳务品牌。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相关制度,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搭建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建筑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为“周末工程师”,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26号)等规定享受资助奖励。支持招引建筑业总部企业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入驻企业人才公寓,用于人才租住。

(四)强化建筑业金融服务支持。加强银税互动、政银企合作,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育或引进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大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合作互助、共同筹资等创新融资方式,提高承贷能力或实现直接融资。

(五)大力倡导来广投资企业依法发包。倡导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四、持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三)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加强非现金保证金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诚信企业评定情况推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信用年度时限内新承揽项目按应缴保证金的50%缴纳各类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担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相关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足额担保,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计税条款。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自主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家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合法经营,对“法无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得以违法对待。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依法慎重采取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五)完善工程结算支付体系。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原则上自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不得以审计单位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公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公共工程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十七)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建筑行业诚信企业”评选,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评先评优、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企业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主体资格限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十八)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服务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每年召开建筑业发展大会。建立市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

(二十)强化运行调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运行调度工作机制,强化运行调度和结果运用,推动工作落实,并将运行调度情况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之一。

本措施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