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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五条行政措施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
发布日期:2021-10-11 11:28   阅读: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涉企停工停产停业五条行政措施,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要求,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各涉企主管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对各类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确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政策强制性规定,需要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各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在实施前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提交案件情况报告、证据材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通知》指出,紧急突发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立即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批。凡未经报批擅自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一律对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通知》要求,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组织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参照执行。同时,对涉企停工停产停业申报主体、类型、事由、法律政策依据、部门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意见等程序进行严格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