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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2024-06-21   点击数: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上级要求的具体举措。4月12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5月7日,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并明确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稳妥推进实施过渡期政策”。5月27日,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十二条措施》,并要求:“推动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治理。积极报请地方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的过渡期,科学制定过渡期通行管理政策。”所以,我市开展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公安厅等相关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需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约有20余万辆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其中,15万余辆在2019年10月前已进行临时登记上牌,但基本未续保,有的甚至号牌已灭失。2019年10月后,因上级有关部门关闭临时登记系统,其余5万辆左右未登记上牌。当前,我市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上道路行驶的情况非常突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1年至今,全市发生电动二轮、三轮车一般事故564起,死亡53人,受伤718人,分别占所有二、三轮车事故的43.3%、41%、42%,是二、三轮车中事故发生率排名第二的车型。为此,全面推进超标电动二、三轮车临时备案登记,实施过渡期管理是落实政策规定所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急需。

二、通告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部门及发文部门的说明。市道安办2024年5月14日印发了《广元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广道安办〔2024〕27号),由于市道安办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且通告内容主要涉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消防救援等六部门工作。因此,通告的起草由市公安局起草,并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布。

(二)超标电动四轮车不纳入临时备案登记范围的说明。由于超标电动四轮车(无法在车管部门登记上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大多已达到电动汽车标准,加驾驶人总计可以搭乘4-5人,而车辆的安全性能参差不齐,驾驶人也大多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老年人。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故不列入临时备案登记范围,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过渡期设置的说明。一是借鉴周边市州做法。据了解,省内巴中市、资阳市、泸州市等地已相继开展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工作。其中,资阳市于2021年7月启动“两车”(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备案工作,设置过渡期3年;泸州市于2023年8月启动“两车”备案工作,设置过渡期2年;巴中市于2019年启动“两车”备案工作,当时未明确过渡期,2023年8月该市再次对剩余未备案的“两车”进行备案登记,并对新备案车辆设置1年过渡期。二是结合具体实际。电动二、三轮车的电池使用寿命一般为5年,到2027年,现有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基本可以自然淘汰。为最大程度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设置过渡期的社会风险,结合省内其他市州过渡期设置情况及我市实际,已请示市政府同意将我市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备案登记过渡期设置为3年(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10月31日,过渡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再上道路行驶。

三、主要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4.1电动自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机动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管理类国家标准]3.6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备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装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装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机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装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装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牌照。”

(五)公安部关于传发《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4〕96号):(一)建立登记制度。尚未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省份,省级公安机关要提请政府在2024年8月底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已经实行登记管理的省份,要严格规范开展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准入关。(二)稳妥推进实施过渡期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妥推进淘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经设定过渡期的地方,结合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稳妥落实过渡期要求。未设定过渡期的地方,要当好党委和政府参谋助手,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请地方政府于2024年8月底前明确过渡期政策。

(六)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十二条措施》(川公交〔2024〕10号)要求:“推动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治理。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尽快完善登记制度,加强对违法载人、违法超员、无牌无证、“闯红灯”、逆行、违法占用机动车道等重点违法行为整治。配合地方政府加快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认证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积极报请地方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的过渡期,科学制定过渡期通行管理政策。”

(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厅交发〔2022〕53号):“学习借鉴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经验做法,使用内嵌芯片、外印二维码的新型数字化号牌,便于监控识别和通过移动终端查询信息,实现溯源核查及非现场取证管理,推广使用新式号牌的,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广元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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