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适用法律法规配套解读
2025-11-19   点击数:  

《通告》内容

法律依据

条款内容(节选)

第一条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链接:
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