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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022-03-22   点击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元市公安局 (cngy.gov.cn)

一、制定背景

围绕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我市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2014年印发《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我市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全省托管企业试点单位,2018年修订并印发《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1年我市被省市场监管局列为“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单位。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在多年的改革实践基础上,整合近年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改革成果经验,结合广元实际,起草了《广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一)(二)(三)(七)项;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着眼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在近几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具有广元特色的创新举措。

(一)落实政府商业规划,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强调“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业业态布局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的设立登记申请不再进行开业登记,对不符合规划的存量市场主体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引导劝导,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做好变更登记工作,促进城市管理。

(二)实行“一照多址”,明确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分离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实行分离登记;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所辖行政区域的,可以向原登记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登记部门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实行“一址多照”和“集群登记”,降低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成本。

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为“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相关规定。“一址多照”的实施有利于节约空间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和创业难度,实施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多家企业“打捆”注册、“共享”一个经营场所,“共用”一家托管企业,既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管理和运营成本,也便于政府落实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和加强规范管理。

(四)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化解特殊区域办照矛盾。

第六条第五款,允许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开展利用个人(或家庭)技能谋生的传统手工艺,以及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实行备案管理或告知承诺制,明确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对无特殊要求的从事一般性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按备案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管理。

(五)放宽证明资料条件,降低市场主体提交场所证明负担。

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针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各种情形,需要提交的住所相关文件进行了归纳和统一,进一步简化手续,压减材料。尤其明确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适用情形,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保留社区、村(居)委会出具场所证明事项,化解自建房及无产权房场所证明难的问题。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依法经营。

第九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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