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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gy/2024-0000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元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0-04-02
  • 发布日期: 2024-08-23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广府通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1. 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 吸烟、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点火取暖;

3. 烧荒积肥、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地坎草、焚烧垃圾、烧火驱蜂、烧木炭;

4. 作业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铺设管道,道路建设等施工作业;

5.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

6.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依法严厉打击引发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1.故意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森林防灭火违法犯罪行为

1.阻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活动、拒不整改火灾隐患;

2.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及宣传标志;

3.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拒不服从公安机关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

4.在森林火灾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四、公安机关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严防森林火灾,共护共享生态建设成果。

对举报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者,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报警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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