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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gy/2024-000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元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9
  • 发布日期: 2024-08-26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切实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4〕96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 号) 和《广元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广道安办〔2024〕27 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 CCC认证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改装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 2024 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发放临时备案登记标志牌。2020 年以前取得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须重新备案登记并更换新式临时备案登记标志牌。

四、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到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登记。购车发票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 202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因外出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未及时备案登记的,须持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

五、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 2027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未备案登记的禁止上道路通行。已备案登记车辆上道路通行时,应当悬挂临时备案登记标志牌,并遵守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使用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2027年11月1日),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通行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10月31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

七、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消防救援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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