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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合规建设“一业一册”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08-08   点击数:  

各县(区)公安(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合规建设“一业一册”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公安局

2023年8月7日


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

合规建设“一业一册”工作指南

 

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公安部《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公治【2018】71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

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二、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指南。

三、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地经文保、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经办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四、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在广元市政务一体化平台网站上提出申请,申请表和所需资料在网站上均可下载。

五、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二)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三)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四)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六、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审核。

七、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八、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九、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十、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十一、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十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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