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规程(2023年度修订)》的通知 |
2024-02-2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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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规程(2023年度修订)》的通知
川公规〔2023〕1 号
各市(州)公安局: 结合我省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规程(2023年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 2023年10月16日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规程 (2023年度修订)
一、许可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四)《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10〕43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省级公安机关不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我省系指全省21个市(州)公安局。21个市(州)公安局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有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的,申请人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未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有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也可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须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②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占注册资本份额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证明(申请人可不提供,由公安机关核查)。 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由公安机关核查的证明材料和要求如下: a.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军队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和要求包括: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的军官,军官证、复转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原部队(单位)、军区政治部或复转军人安置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单位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b.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政法单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和要求包括: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退休或离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证或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c.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和要求包括:“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验(在该单位担任过5年以上保卫处、部、科长等职位,必须为内保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证明”。 d.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和要求包括:“保安经营管理经验”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副总经理以上)的工作经历。保安服务公司出具的“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加盖公章),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以及在该公司缴纳5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④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的办公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住所是申请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住所是申请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借期不得少于五年)和产权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应具备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基本办公设施设备,须具备电脑、固定电话、办公桌椅、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保安员服装、个人防护设备以及职业必需的交通工具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拟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须具备专业工程人员和安装、调试、监控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拟从事人力防范保安服务的,须具备相关物资、通信设备、防卫器械等设施设备,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拟设武装守护押运公司的,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防弹衣、防弹头盔以及通信、报警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⑤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专职行政、财务、技术等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行政、财务人员同时具备岗位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⑥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2)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上述“申请材料(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④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⑤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⑥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1)”中的材料。 (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③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及复印件。 (二)市(州)公安局审核 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转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见附件4)。现场核查治安民警不少于2人。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制作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见附件5),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签署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回复意见。 (三)公安厅审批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初审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公安厅首席事务代表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转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进行复核;对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由治安管理总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和现场核查结果以及《四川省公安厅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见附件6)、《四川省公安厅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见附件7),反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经公安厅首席事务代表签署意见后,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制作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批准,并由公安厅首席事务代表签署意见后,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制作核发《四川省公安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 《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四川省公安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领取。 (四)审核审批原则 1.依法依规审核审批; 2.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3.落实属地、属事主体责任,强化服务意识; 4.合理布局,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 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严格审核审批。 四、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 已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内容时,填写《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9)和《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0),并附相关材料,交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完成变更审核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撤销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许可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三)公告《保安服务许可证》作废。 六、附则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 公安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公安局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 4. 公安局行政许可核查记录 5. 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6.四川省公安厅行政许可核查记录 7.四川省公安厅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8.四川省公安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10.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1.四川省公安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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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川公规〔2023〕1号(无章).pdf】 附件【附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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