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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安局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09:28   阅读:

广公发【2018】117号


各县(区)公安(分)局,驻局纪检组,市局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公安局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19日

广 元 市 公 安 局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五条措施

为优化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五条。

一、深化公安行政改革,提升服务效能

1.落实民警首接负责制,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服务申请的,首接民警为该项业务办理的具体责任人,提供全方位服务,职责以内的主动办、职责以外的协调办。

2.优化户政业务,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限制,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持居住证可以在市内居住地享受出国(境)、汽车驾驶等便利服务。企业办理居住证、集体户等户政业务,由企业集中提交身份证明、合法稳定就业或住所证明,统一受理、集中制证。

3.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4.申请公章刻制的民营企业直接向印章刻制企业备案,在半天内完成印章刻制工作。

5.在市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内,有通行需求的用于单位、学校等民生需求(粮油、生鲜蔬菜、食品)的涉及民营企业载货汽车(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5米,核定载质量不超过1吨的小货车),凭签订的供需合同,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6.深化涉企车驾管服务改革,向民营企业提供车驾管业务上门服务,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业务办理;对需办理车辆检验业务的企业,涉及业务量较大时,采取周六预约服务;对按揭贷款购车户办理抵押或解除抵押业务时,实行金融机构资料备案制。经备案后,只审查、收存金融机构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7.高效办理出入境业务,对民营企业的外籍顾问、高级人才等申办签证或居留许可,可实行预约并三日办结。对丢失护照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的外企人员,可享受加急受理审批便利。向民营企业提供集体预约办证服务。

8.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9.民营企业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二、强力整治治安环境,维护合法权益

10.健全民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联席会商机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在重点项目工地建立警务室,落实项目“社区民警制”,及时回访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情况。

11.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依法处理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整治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恶意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

12.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非法高利借贷、套路贷等涉黑恶违法犯罪和通讯网络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营商环境。

13.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涉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对民营企业按生产经营规模所需吸收资金,并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清退本息引发经济纠纷,其资产足以还本付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14.加强经济犯罪情报预警、综合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联动和“两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规范招投标行业秩序。

15.主动提前介入政府的重大招商项目,积极协助招商单位对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人员背景、资质认定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16.强化交通保畅,对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周边易堵节点、交通乱点,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合理规划交通标志标线,增添安全防范措施,开辟施工企业交通运输绿色通道,为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17.加强对民营企业安全稳定的指导,健全企业涉众涉稳风险排查机制,开展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18.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防止差异化、选择性执法,及时依法受理查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19.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产和银行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的强制措施。

21.建立涉企执法审批制度,公安民警到民营企业办理案件或开展检查时,须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2.建立涉企执法通告制度,公安民警开展日常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提前通告相关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全面加强组织保障,严肃执纪问责

23.市局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经侦支队,负责统筹各警种服务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收集掌握民营企业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24.建立服务民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民营办、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开通微信公众号、设立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畅通警企沟通联系渠道。

25.对因公安机关民警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纪检督察部门2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