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
标 题 | 死亡 注销 户口 | ||
姓 名 | 简** | ||
写信时间 | 2015年04月21日 | ||
信件内容 | 请问: 正常死亡的注销户口,需那些手续? 因刑事案件死亡的注销户口,需那些手续?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注销户口,需那些手续? 工伤事故死亡的注销户口,需那些手续? 自杀或其他非涉及刑事案件的意外死亡的注销户口,需那些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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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请利州分局回复。 简凌云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将死亡户口注销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2015年4月28日 利州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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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 | ||
处理时间 | 20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