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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信
信件内容
流水号
标 题 户口注销流程
姓 名 简**
写信时间 2015年04月21日
信件内容 你好!
    请问广元在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需要提交那些手续?
    在公民死亡后,必须在多少期限内注销户口,如果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请利州分局回复。

简凌云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流程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
1、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与死亡人员的关系及死亡人员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部门收缴后,必须剪角作废);
5、如他人代办,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义务人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三)如果不按规定的时间注销死亡登记户口的法律后果
《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死亡登记注销责任〕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以凭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民警的调查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死亡登记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2015年4月27日


利州区公安分局
处理对象 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