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
标 题 | 对于打架斗殴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 ||
姓 名 | 朱* | ||
写信时间 | 2015年11月30日 | ||
信件内容 | 一般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报警,警察出警都会以劝服调解为主,尽量能够化解就化解,可是对于经常打架斗殴的人来说,其实并没有什么惩罚,所以才会有很多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人经常到处打架斗殴。那么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尽量不跟那些社会不稳定人员接触的想法,绝大部分选择了息事宁人,不再追究。所以才让更多社会人员行事猖狂,社会治安越来越差。那么正常情况下真的只能对打架斗殴事件做调解吗?没有一定的制裁遵纪守法的公民人身安全应该如何得到保障?如果说只是备案,那么肇事人事后继续报复,却不直接出面干预,那么被害人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人生财产安全?希望人民警察同志给予解答。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请利州分局回复。 朱青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等等情形不宜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利州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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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 | ||
处理时间 | 2015-12-03 |